2006年9月18日,星期一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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集体决策出问题 板子打谁立规矩
郭燕群

  在征集老百姓的意见和建议、听取立法咨询员的建议后,9月14日,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制办召开了《广西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》区直部门立法座谈会,听取行政机关内部对立法的意见。

  立法能否“刚中带柔”?
  《广西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》是一部对“官员”问责的法规,官员们有什么看法?参加座谈会的区直部门的部分代表坦言,《广西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》征求意见稿(以下简称《办法》征求意见稿)的规定给人感觉刚性较多,柔性略有不足。
  区公安厅纪委审理室主任朱中卫提出,公安机关对执法过错的追究规定,已经自成一体并实践多年,比照《办法》征求意见稿来看,征求意见稿中追究的规定稍多了些。他提出,考虑到当前的执法环境,《办法》能否增加一点灵活性,使法规更便于实际操作。自治区审计厅的代表也认为,如果动不动就惩处,基层难以执行,立法应增强实际操作性,刚中带柔。
  区建设厅法规处助理调研员农艳则认为,虽然《办法》征求意见稿的条款刚性“味道”比较浓厚,但很多条款都有相应的法律出处。此外,法规有个导向的作用,可能因为客观原因,实际中有的行为法规追究不了,但不能因为现在追究不了就不制定,对行政机关的约束也是必要的。

  集体决策失误该打谁板子?
  集体决策中导致行政过错发生,该打谁的板子?《办法》征求意见稿规定,经集体决策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,赞同该决策和不发表意见的人承担行政过错责任。对该规定人们争议比较大,看法也各有不同。
  广西高级人民法院监察室副主任郖达理说,一个决策的作出,基本上要经过集体决策的环节,首先要由职能部门提出意见或方案,才能经过集体决策。因此,他认为集体决策过错责任承担应该细分:提出意见的机构或人承担直接责任,赞同和不发表意见的负领导责任。
  自治区卫生厅社区处副处长于家新认为,行政行为的界定要清楚,行政过错追究应该按照决策层、管理层和实施层等来分层处理。他认为,单就一个部门而言,没有其他部门的支持和配合,是做不了事情的,因此,责任也应不同。
  审计厅的代表则认为,不发表意见就等于弃权,对不发表意见的人追究起来比较难。集体决策最主要的是主持决策的人,赞同该决策的承担直接责任。

  过错追究要不要经济处罚?
  《办法》征求意见稿规定,“行政首长公开发表有损政府形象的言论,或者在公众场所行为失于检点,举止不端,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,追究行政首长的行政过错责任”。
  此前,一些观点认为,行政首长在公众场合的行为属于个人行为,不属于行政行为。对此,朱中卫认为这个规定很有必要。他认为,行政首长的身份特殊,所以,行政首长在公众场合的表现不只代表个人行为。
  虽然严格说是个人问题,但是,正因为行政首长的特殊身份,才代表了政府的形象。这个规定有利于整顿政风。有人提出,行政过错的八种“处罚”方式中,扣发奖金或奖励工资属于经济处罚,不应在行政处罚中体现。自治区人事厅法规处副处长刘宇提出,公务员法有规定,“公务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、津贴、补贴和奖金”,奖励工资的提法不准确。公务员法又规定,“任何机关不得违反国家规定自行更改公务员工资、福利、保险政策,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公务员的工资、福利、保险待遇。任何机关不得扣减或者拖欠公务员的工资。”可见,法律上对公务员工资的管理是十分严格的,因此,《办法》征求意见稿在立法中涉及工资政策问题不合适。
  当天,自治区法制办主任林日华在座谈会上透露,争取今年年底之前将草案提交自治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,有望年底之前出台。